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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国游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
2005/01/04  来源:  【
  昨天受权全文播发了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的第354号国务院令,公布了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》,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。
  办法明确,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。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,不得作虚假宣传,报价不得低于成本。向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服务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,由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。
  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,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。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、行程路线、价格、食宿、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。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。
 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、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、胁迫旅游者消费,不得向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、提成或收受其财物。违者处索要回扣、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领队证。
  组团社应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、赌博、毒品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,不得擅自改变行程、减少旅游项目,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。违反此项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处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,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,对旅游团队领队扣其领队证;造成恶劣影响的,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,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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